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)、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,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,公开验收报告,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。现将项目验收报告、验收意见公示如下,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25日。
加入时间: |
2024-03-25 |
项目性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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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地区: |
江苏省 |
投资规模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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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展阶段: |
项目审批 |
业主单位/建设单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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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周期: |
*****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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